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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家庭共济:年底出台实施办法

http://www.healthr.com 2021年04月23日 10:35 作者:王云政 来源:楚天都市报

  4月22日,国办发布《国办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》,旨在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、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,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,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,并提出了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具体举措。

  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。建立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,逐步将多发病、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。普通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,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从50%起步,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。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性病、特殊疾病病种范围,将部分治疗周期长、对健康损害大、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共济保障。同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。支持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。探索将符合条件的“互联网+”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。

  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。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,计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缴费基数的2%,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。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,划入额度逐步调整到统筹地区根据《意见》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%左右。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,提高门诊待遇。

  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。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医保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。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,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。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。依法规范不属于医保保障范围的支出。

  《意见》要求,各省级人民政 府要高度重视,建立协调机制,抓好工作落实,在2021年12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,指导各统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,细化政策规定,可设置3年左右的过渡期,逐步实现改革目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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